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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个人所得税
圣基茨岛没有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966年修订个人所得税收法第17条
企业税收是净利润的35%。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不超过15年期限的企业利润税收全部豁免。企业税收豁免不适用与已获得税收优惠的公司或企业。
增值税
(2010年增值税法第三条)
增值税(VAT)是一种消费税。根据进口额以及一个企业提供给另一个或终端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的附加价值(溢价价格)收取。
该税收对企业与企业间的进口和交易、企业和终端客户以及政府间的交易征收。
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酒店、餐厅以及旅游运营者的特殊税率为10%。
预扣税
(1980年所得税修订法第14条)
个人或本土公司向圣基茨岛境外汇款将从以下的项目扣除10%的预扣税:
.利润
.行政费、管理或者总部费用
.技术服务费
.会计和审计费用
.版税
.非寿险保费
.租金
代扣税不适用于经批准可享受财政激励法(Fiscal Incentives Act)优惠的企业利润。该税收也不适用于豁免信托、有限合作伙伴公司或基金会。
土地所有权让渡许可
(土地所有权让渡法—CAP 102修订)
以下人需要土地所有权让渡许可证:
.在圣基茨岛购买土地的外国人
.希望收购1/3或更多本土公司股份的外国人
. 希望成为本土公司董事的外国人
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将被征收所购土地价值的10%的土地让渡费。
要求希望收购1/3或更多本土公司股份或者希望成为本土公司董事的外国人支付EC $250.00的申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