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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与淡水的出口
  2001年7月1日,实施了关于开发用于出口的冰和淡水的《格陵兰岛国会法案》。冰和淡水的出口法案规定了促进格陵兰岛冰和淡水资源的商业开发的重要目标。这部法案以各种类型的冰和淡水的出口为目标。

  该法案是作为法律框架而编制的。许可证适用于工程的特殊环境,它以一个包含所有条款的许可证模板为基础,包括了有关特许开采权的规定。该许可制度符合适用矿物资源领域的制度,矿物资源领域与冰和淡水资源领域同样需要大量的风险资本和活动所有方面的高度专业方法,以及国际分销渠道。

  该法案考虑到了认证制度的详细标准,它规定了格陵兰岛的冰和淡水被认可作为出口商品的质量类别。

  工业部是格陵兰岛政府内的协调权力机构。根据一户原则实施该法案。这意味着申请者可以直接向一个权力机构提出申请。格陵兰岛政府通知最终获得开采许可证的申请者。

  如果您需更多的信息,请浏览工业部有关冰和淡水出口的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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