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颁布共和国宪法,后经多次修改。1982年6月,肯通过修宪确立实行一党制。1991年12月改行多党制,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当选总统需在获得多数票的同时,在全国8省中的5省得票率超过25%;总统拥有最高行政权和任免权,有权召集或解散议会;总统和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迁徙的自由。成立于1963年的国民议会为肯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1992年底举行首次多党议会选举,议会中开始出现反对党席位。根据宪法,国民议会有立法、审议财政计划、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监督政府事务等职责,并有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及弹劾阁员或政府的权力。国民议会由224名议员组成,其中民选议员210名,总统指定议员12名,当然议员(国民议会议长和总检察长)2名。每届议会任期5年。实行总统内阁制,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和总检察长共29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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