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3日公布的新宪法规定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最多连任两届。议会为两院制,称国民议会和国民协商会。国民议会为主要立法机构,由90名议员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国民协商会代表公民和社会行使监督权并有否决权,议员任期五年,由40名议员组成。政府是国家权力执行机构,任期四年。

  1991年6月正式建立斯洛文尼亚领土保卫部队,1993年10月改名为斯洛文尼亚军队。斯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武装部队最高统帅。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