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众议院定员480名,任期4年。首相有权提前解散众议院重新选举。参议院定员25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半数,不得中途解散。在权力上,众议院优于参议院。国会每年1月至6月开会,会期150天。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四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一所(北海道设四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检察机构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事长、检事等。检事长以上官员由内阁任命。法务大臣对检事总长有指挥权。

  日本的政党: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目前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自由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党等。

  外交:日本的对外政策是以日美关系为“基轴”,重视同西欧、东盟等国的合作,发展日中关系,改善同第三世界关系。1956年,日本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

  与中国关系:1972年9月29日,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翌年1月互设大使馆。中国在大阪、福冈、札幌、长崎,日本在上海、广州、沈阳和香港分别开设总领事馆。日本在大连设有驻沈阳总领馆办事处,在重庆设有驻华使馆领事部办事处。1978年8月12日,两国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同年10月邓小平副总理访日,双方互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1998年11月,江泽民主席对日本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国国家元首首次正式访日,中日两国发表了《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