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全国划分为12个省,省下设489个市镇(2003年)。各省名称如下:格罗宁根、弗里斯兰、德伦特、欧弗艾塞尔、格尔德兰、乌特勒支、北荷兰、南荷兰、西兰、北布拉邦、林堡、弗雷佛兰。

政治:1814年3月29日颁布宪法,1848年修改宪法,规定荷兰是世袭君主立宪王国。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行政权属国王和内阁。枢密院为最高国务协商机构,主席为女王本人,其他成员由女王任命。议会由一院和二院组成。二院拥有立法权;一院有权同意或拒绝批准法案,但不能提出或修改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