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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法规特征
必要程序
  第006/PR/84项法令的第15项条款规定,个人或法人团体想要在乍得进行投资必须符合以下12点要求:
  ·获得商业部部长颁发的行政许可,此许可对于开展商业活动非常必要;
  ·在国土资源局和印花税部门进行公司章程(经过认证或在公证时以私人契约为保证)归档和登记;
  ·开设银行账户;
  ·在公司暨资产贷款登记处进行登记;
  ·有合法通告;
  ·在财政管理档案中心进行登记;
  ·在国家就业促进所(ONAPE)的雇主登记处和国家社会福利局(雇员和雇主处)进行登记;
  ·在统计规范处进行登记;
  ·有公司专用的商业账簿;
  ·提交过去10年中的商谈贸易文书、往来商业信函和信件的复印件;
  ·如果投资者是公务员的配偶,那么其所进行的商业活动必须向公务员所在的部门声明;
  ·获取外商卡和乍得的居留证。

乍得投资者指南
  投资者需到工商暨手工业部门获取商业活动的行政许可。
  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无犯罪记录的公证书(由出生国家开具);
  ·健康证明(由综合性医院开具);
  ·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职员清单(职员表);
  ·投资清单(设备表);
  ·将在乍得开展的商业活动的详细列表。

  投资者需与乍得国家政府签订公司成立协议,以从官方核定部门负责处获得信息。

  外国投资者需到国家安全理事会取得居留许可证。

  投资者需向恩贾梅纳(N'Djamena)上级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以获得贸易登记证:
  ·在国土资源局登记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行政许可的复印件;
  ·执行公证人的证明书(由公证人出具)。

  所收取费用以总申报资产为基础。财政部、信息技术部、国土资源局和登记部门:章程的登记须收取与总申报资本相对应的3%的费用,并且章程的每一页都将多收取1000 CFA(中非金融合作法郎,人民币1元约等于64.774中非金融合作法郎)。

  税收部:提交商业登记处的章程登记和行政许可。